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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100年5月11日署授國字第1000400663號函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三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四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哺集乳室LOGO:開啟連結

 

育嬰室LOGO:開啟連結

 

摘自http://www.bhp.doh.gov.tw/breastfeeding/05feed_01.htm國民健康局

  

led哺乳室標示牌

 

高雄標示牌 宏錡 壓克力 標示燈 雙語標示牌 指示牌LED 3612 哺集乳室 母嬰 4.jpg

 

 

 

藍光LED哺集乳室  

 

 

 

 

 

 

紅光led 集乳室

 

 

 哺集乳室  

 

 

紅光LED哺集乳室 使用中

 

 

哺集乳室

 

 

高雄標示牌 宏錡導光板 客製面板 指示燈   LED 3620 哺集乳室使用中 奶瓶 紅光5.jpg

 

 

高雄標示牌 宏錡導光板 客製面板 指示燈  LED 3620 哺集乳室使用中 藍光4.jpg

 

 

推薦 高雄標示牌 哺集乳室標示燈 使用中 雙語標示 宏錡LED 3020 2.jpg

 

 

 

 

 

   紅光LED 哺集乳室使用中.jpg

 

 

宏錡LED  懸臂式安裝 哺集乳室使用中 2.jpg

 

 

宏錡LED 150 哺集乳室使用中懸臂2.jpg

 

 

宏錡LED 200 哺集乳室使用中懸臂2.jpg

 

 

 

藍光哺乳室

  

 

紅光LED哺乳室使用中

 

 

 

宏錡LED 1530 紅光 哺集乳室使用中 垂壁 懸臂 側掛 2.jpg

 

 

宏錡LED 1530 懸臂式安裝 紅光 哺集乳室 4.jpg

 

 

高雄標示牌 宏錡 1530 哺集乳室 懸臂 側掛 2.jpg

 

 

宏錡LED 2030 懸臂式安裝 紅光 哺集乳室使用中 右掛.jpg

 

 

宏錡LED 2030哺集乳室使用中懸臂 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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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錡LED 2029半圓雙面懸臂 哺集乳室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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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項目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項目及試驗流程如表6


6  個別認可試驗項目

















試驗區分



試驗項目



   



一般試驗



1.構造、性能檢查


2.標示檢查



樣品數:


依據附表2至附表6規定抽取。



分項試驗



3.點燈試驗


4.絕緣電阻試驗


5.充電試驗


6.耐電壓試驗


7.平均亮度試驗(免施枯化點燈)


8.亮度比試驗



以下依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加測


9.動作試驗。


10.音聲引導試驗。


11.音壓試驗。


12.閃滅頻率試驗。



1.      平均亮度試驗免測試100小時枯化試驗。


2.              具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之動作試驗,應分別依其附錄規定,進行動作、連動及停止測試,並應確認內置型緊急電源動作時間。


3.              具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音聲引導試驗及音壓試驗。


4.              具閃滅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閃滅頻率試驗。


5.              具閃滅功能兼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應進行上述3.4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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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導燈具:避難引導的照明器具,分成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平日以常用電源點燈,停電時自動切換成緊急電源點燈。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型: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之引導燈具。


2.外置型:藉由燈具外的蓄電池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電之引導燈具。


3.具閃滅功能者:藉由動作信號使燈閃滅或連續閃光之引導燈具。


4.具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之引導燈具。


5.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及閃滅裝置之引導燈具。


6.複合顯示型:引導燈具其標示板及其他標示板於同一器具同一面上區分並置者。



(二)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出口之引導燈具。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室內避難路徑、開闊場所及走廊,指引避難出口方向之引導燈具。


(四)閃滅裝置:接受動作信號,提高引導效果,使燈具閃爍之裝置。


(五)音聲引導裝置:接受動作信號,產生語音告知避難出口位置之引導裝置。


(六)信號裝置:將發自於火警自動報警設備之信號予以中繼並傳達至引導燈具之裝置。


(七)常用電源:平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


(八)緊急電源:常用電源斷電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


(九)蓄電池設備:係指經內政部認可之消防用蓄電池設備,且應為引導燈具專用。


(十)控制裝置:由引導燈具之切換裝置、充電裝置及檢查措施所構成的裝置。使用螢光燈為燈具時,其變壓器、安定器等亦包含於此裝置內。


(十一)標示板:標明避難出口或避難方向之透光性燈罩或表示面。


      (十二)檢查開關: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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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面之平均亮度



















   



平均亮度(cd/m2



常用電源



緊急電源



出口標示燈



150以上



100以上400未滿



避難方向指示燈



150以上



100以上400未滿



 


平均亮度試驗


(ㄧ)使用CNS 5119〔照度計〕中AA級者照度計測試平均亮度。


(二)測試環境:測試時環境之照度在0.05 lux以下之暗房。


(三)測試面:整個標示面。


(四)測試步驟:標示板與受光器之距離為標示面長邊之4倍以上,量測其平均照度 ,平均亮度 計算式如下:


平均亮度  


 


 


 


其中:角度θ之平均亮度(單位:cd/m2


:基準光束/試驗使用燈管之全光束(一般 趨近於1


:角度θ之平均照度測定值(單位:lx


S:標示面板量測點與照度計間之距離(單位:m


A:標示面之面積(單位:m2


θ:照度計與標示面量測點法線方向之角度(單位:°


基準光束:標準燈管之全光束(單位:流明lm


(五)測試時間:常用電源之測試於試驗品施以額定電源並使燈管經枯化點燈100小時後測試。


(六)緊急電源試驗,於執行常用電源之測試後,再依產品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完成後即予斷電,並於斷電後45分鐘即實施試驗,並於10分鐘內測試完畢。(外置型引導燈具僅針對額定緊急電源電壓施予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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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 離符合下列規定者。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 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 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 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地板 面積符合下表規定。


 (二)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 三、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 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 ,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四、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 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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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 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 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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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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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hongchi.tw@gmail.com

 

999.jpg

第 146- 3 條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下列出入口上方或其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前二款出入口,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四、通往第一款及第二款出入口,走廊或通道上所設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優先設於轉彎處。

 

二、設於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設出口標示燈之有效範圍內。

 

 三、設於前二款規定者外,把走廊或通道各部分包含在避難方向指示燈有 效範圍內,必要之地點。

 

 


第 146- 4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三、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四、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第 146- 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下列場所時,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cd)以上。但設於走廊,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 一、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三目或第五款第三目使用者。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該 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其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 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者。 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主要出入口。 二、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 三、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 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lx)以上。
第 146- 6 條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零點二勒克司(lx)以上。
第 146- 7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 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一、設置場所無人期間。 二、設置位置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 三、設置在因其使用型態而特別需要較暗處所,於使用上較暗期間。 四、設置在主要供設置場所管理權人、其雇用之人或其他固定使用之人使 用之處所。 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探測器連動亮燈,且配合其設置場所使用型態採取適當亮燈方式,並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得予減光或消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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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出口標示燈。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置觀眾席引導燈。


 四、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 ,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 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 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 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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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用途區分



按照大小分類



標示


面數



緊急


電源


區分



附加功能



標示面之


縱向尺度



分級



標示面光度(cd



標示面


長邊與短邊比



出口標示燈



A



A



50以上



11


~


51



單面


 


2


 


3


 


或以上


型式



內置型


 


 


 


外置型



減光


消燈


閃滅


音聲引導


複合顯示



400mm以上



B



BH



20以上



200mm以上


400mm未滿



BL



10以上



C



C



1.5以上



100mm以上


200mm未滿



避難方向指示燈


(非地面嵌入型)



A



A



60以上



減光


 


消燈


 


複合顯示



400mm以上



B



BH



25以上



200mm以上


400mm未滿



BL



13以上



C



C



5以上



100mm以上


200mm未滿



避難方向指示燈


(地面嵌入型)



B



BH



25以上



21


~


31



單面



200mm以上


400mm未滿



BL



13以上



C



C



5以上



130mm以上


200mm未滿



備註:1.標示面光度:係指常用電源點燈時其標示面平均亮度(cd/m2<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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