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 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 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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