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出口標示燈。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 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同條其他各款目 所列場所使用,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置觀眾席引導燈。
四、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 ,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 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 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 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